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以及相關備案程序,屬于公益性的。不僅不能收費,符合條件的還要給予獎勵。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十條 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表彰、獎勵。同時,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發(fā)揮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特殊優(yōu)勢,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fā)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開發(fā)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應當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保護屬于該項目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單位予以扶持。單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稅收優(yōu)惠。